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规程
1、委托人委托
委托人委托时,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负责提供真实的涉案财物及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书应当加盖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⑴价格鉴证目的和要求;
⑵价格鉴证市场;
⑶涉案财物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质量、产地、来源以及购置(获取)、生产、使用时间;
⑷价格鉴证基准日;
⑸委托人名称和委托日期;
⑹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2、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和委托鉴证的财物有异议的,应当与委托人共同确认。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依法进行价格鉴证。
3、价格管理机构对涉案财物进行勘测、鉴定、计算。
4、价格管理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价格鉴证机构在受理委托之日起7日(工作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委托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时,可以自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直接向有权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书。
责任编辑: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