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价格政策
目前,国家对药品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零售价和招投标价格管理,分别由中央、省和宜昌市依据各自权限制定。两种价格形成实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招投标价格;盈利性医疗机构可执行最高零售价格,只要不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都属于政策允许范围。由于各零售药店竞争激烈,因此药店药品价格普遍低于医院药品价格。
(二)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实行省和地市州二级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2001版)。全国医疗服务项目共3966项,其中省管项目只有122项,大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由地市州一级进行管理,县(市)级物价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管理措施
1、加大对各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损害患者利益,加重患者负担的进行严肃处理。
2、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住院“一日清单”制度,积极与卫生部门联系,解决“清单”不“清”的问题,方便患者查询。
3、进一步做好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将药品价格、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公开,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