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基础理论:价格鉴证机构及其管理原则
来源:优易学  2011-12-29 9:42:0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价格鉴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权、专门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价格咨询和价格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的公证性中介服务组织,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家事业单位。价格签证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基本统一的名称,一般称为“双省价格事务所”、“朋市价格事务所”、“贩县价格事务所”,有的地方称为“xx市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心”,有的地方正在筹备成立“涉案物品价格签证评估中心”,有少数尚未成立价格事务所的地方,价格签证工作由当地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进行。也有极少数地方成立的价格事务所是纯粹的社会中介机构,并不具备价格鉴证的政府授权职能和资格。
  为了加强对价格事务所工作的管理,明确价格事务所在价格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规范价格事务工作的行为76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价格工作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原则,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价格事务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价格工作的客观需要,是价格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价格事务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把价格事务工作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价格事务所的领导。要进一步健全价格事务所的机构,从组织上保证价格事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在对现有价格事务所进行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同时,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一些尚未建立价格事务所的地区要抓紧组建工作。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在政策上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价格事务工作,各价格业务职能部门和价格事务所要在各级价格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力发挥整体优势,促进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工作质量的提高.使整个价格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督导所属价格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的各项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价格事务所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则的、规范的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服务机构。”《办法》分为五章十八条,对价格签证机构的宗旨、业务职责、组织机构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价格事务所的性质宗旨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价格事务所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已经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价格事务所应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责任。个价格工作,在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咨询服务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价格事务所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价格部门的领导。
  价格事务所按照依法、公正、有偿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二)价格事务所的业务职责
  1.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对各类案件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证。主要包括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抨、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价格的认证。
  2.接受委托对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各种劳务进行价格评估。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的评估,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评估,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等物品价格的评估,对需要评估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评估。
  3.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4.协助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接受价格管理部门委托,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事务所的业务工作。
  5.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办理其它涉及价格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三)价格事务所组织与人员管理
  1.各地价格部门应建立与价格事务工作相适应的价格事务所。价格事务所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配备、聘用业务工作所需的经济技术专业人员。
  2.价格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该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设立该所的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任免。
  3.价格事务所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凡从事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业务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在获得按国家规定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业
  4.价格事务所在出具价格认证和价格评估结论前,首先要在内部进行审核。
  5.在委托人对出具的价格认证、价格评估结论要求复议时,应及时作出复核结论或补充鉴定,凡属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的鉴定结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以向上级价格管理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申请裁定或重新委托鉴定,国家计委直屑价格事务所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6.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以外的其它物品认证结论有异议的,由委托人自行委托其它评估机构重新估价。
  7.价格事务所要建立对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定期考核制度。通过加强培训,定期考核,促进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价格事务所系统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8.价格事务所对承办的各项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原始记录、处理意见、鉴定结论等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分类建档,妥善保管。
  9.价格事务所之间应对工作情况、经验、业务资料及其它有关各种信息进行及时沟通交流,并定期对业务工作的主要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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