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责险将成医患纠纷调解机制重要环节
来源:优易学  2011-12-2 10:22:1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记者从11月27日召开的“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获悉,在总结部分省市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保监会、卫生部和司法部拟于近期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引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健全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据了解,此次会议由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保监会联合召开。
  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卫生部副部长张茅介绍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受司法部门的业务指导,独立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之外,在医患双方资源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独立的调解,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建立了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为医患双方搭建了中立公正的协调平台。
  据了解,在宁波、江苏、天津等地开展的以医疗责任保险为基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引入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纠纷赔偿风险分担机制,7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了妥善处理,“医闹”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认为,实践证明,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可以将人民调解的赔付责任落到实处,提高人民调解效率的成功率。同时,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可以为医疗责任保险依法、公平、合理赔付创造有利环境。因此,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开展,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人民调解机制互相结合、良性互动的关系十分必要。
  在此次会议上,张茅表示,全国卫生行业一方面要积极支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另一方面要与保险行业共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要在保险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与相关的保险企业共同协商,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保险条款。医疗机构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
  据了解,2006年以来,保险业在全国各地陆续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截至2008年底,我国保险机构已为3万余家各级医疗机构提供了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近10%,保险责任金额超过140亿元,支付赔款超过7亿元。在宁波等试点地区,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基本达到100%。
  3年来,在产品和服务创新稳步推进的同时,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疗纠纷的作用日益明显,医疗纠纷调解时间大大缩短,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据统计,北京市2008年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结案率始终保持在60%以上,平均结案时间为36天,最短仅为3.5小时;山西省2009年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以来,截至8月底,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169起,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已经调解成功144起;江苏省调处医患纠纷2651起,调处成功并结案2198起,调处成功率也达到82.91%。
  周延礼表示,虽然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总体看来,医疗责任保险的规模还较小,覆盖面还不够宽,体制和机制尚不完善,其作用远未得到有效发挥。
  他表示,已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进一步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开始试点的地区,可以充分吸收试点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同时,各保监局要继续加强与当地政府和医疗主管部门的配合,积极探索促进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
  此外,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尝试出台有关医疗责任保险的地方法规,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司法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同时,要强化指导和监督,督促保险公司规范经营,严厉打击保险机构违规经营、损害医疗机构和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周延礼表示,保险公司应当加大研究和技术投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并不断规范理赔程序,努力提高保险服务水平,确保理赔工作的规范高效和优质,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通畅,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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