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资格所依据文件(具体文件可查阅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中的医政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4、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
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
6、《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8号)
7、《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 香港 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
8、《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 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52号)
9、《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333号)
10、《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中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141号)
11、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和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中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7号)
12、《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
13、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17号)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规定,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三)根据《关于军队医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军队医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上海市统一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2月20日-3月22日。
现场报考资格审核时间:2009年3月23日-4月18日(双休日除外)。
考生通过国家医学考试网(http://www.nmec.org.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市指定的现场报考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交费、拍照及信息确认等。
注:1、在网上试报名时间内报名者,应在正式网上报名时间内重新报名,网上试报名无效。
2、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报考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者,网上报名无效。
三、现场报考审核手续
(一)考生向报名点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空白表可通过国家医学考试网下载。)
4、第2次以上(含2次)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者,除须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须提供现试用单位的工作考核合格证明。
5、试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6、《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自行打印)。
7、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工作考核合格证明。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