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税法律制度:
概念: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相关的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a.征税范围:包括准许进出我国关境的各类货物和物品。
b.纳税主体:是依法负有缴纳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c.税率:我国关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d.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是关税的完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或: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e.税收减免:项目较多,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大类。
3、所得税法律制度:
概念: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它主要可以分为企业所得税(或称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
(1)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概念:以企业为纳税人,以企业一定期间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
有关的实体法规范有:
a.税法主体: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除涉外企业以外的企业和组织。
b.征税范围:包括两类所得,一类是生产、经营所得,另一类是其他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c.税率方面: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3%.与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一致的。
d.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它是收总额与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差额
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
e.税收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执行。
(2)涉外企业所得税: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有关的实体法规范有:
a.税法主体: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称为涉外企业。
b.征税范围:其征税对象也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两大类。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c.税率: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税率,另一类是预提所得税税率。
d.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也是应税所得额,即收入总额减去准予列支项目的金额。
其计税公式也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公式是相同的。
e.税收优惠:是较多的。主要包括:
税率优惠,分设15%和24%两档优惠税率
减免优惠,包括“两免三减”、“五免五减”、预提所得税减免、地方所得税减免等
再投资优惠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