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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九章
来源:优易学 2011-11-1 18:05:1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四、货币政策保障制度:

  1、存款准备金制度:

  (1)含义: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2)内容: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

  (3)作用:保证商业银行存款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

  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

  增强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宏观调控能力

  (4)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a.实施对象: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

  b.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放松或紧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

  c.存款准备金的计提:实行按旬考核的办法

  2、基准利率制度:

  (1)概念:即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又称法定利率。它是整个利率制度的核心,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它的变化决定了其他各种利率的变化。

  (2)作用:基准利率政策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工具。它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存贷款活动的开展,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信贷总量。

  3、再帖现制度:

  (1)概念: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

  (2)作用:首先,它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度的过程,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方式。

  其次,它作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还可以起到扩张或收缩社会信用的作用。

  (3)再贴现的条件与对象:

  关于条件: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的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关于对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把再贴现的对象规定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贴现,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而扩大了再贴现对象的适用范围。

  (4)再贴现率:

  a.概念:是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反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意图所制定的利率。

  b.调整其的目的:在于影响商业银行准备金及社会的资金需求。

  c.特点:它是一种短期利率

  它是一种官定利率,它不同于市场利率

  它是一种标准利率或最低利率。

  d.缺陷:从货币供应量来看,它不是一种理想的控制工具

  缺乏弹性

  4、再贷款制度:

  (1)概念: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

  (2)作用: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额度,使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发生变化。

  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宣传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产生预告效果,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预期。

  (3)我国再贷款制度的内容:

  a.再贷款的条件和期限: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方可成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再贷款期限较短,最长不得超过1年。具体划分为20天内、3个月内、6个月内、1年期4个档次。

  b.再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见教材第277面,要求理解记忆)

  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的管理:(见教材第277—278面,要求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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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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