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第四章考点讲解及练习题
来源:优易学  2011-1-3 16:43:2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4)会议频率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合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合作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5)董事任期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合营企业:董事任期为4年

  合作企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6)会议召开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

  合营企业:2/3以上的董事出席

  合作企业:2/3以上的董事出席

  (7)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会:代表l/l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合营企业临时董事会:1/3以上的董事提议

  合作企业临时董事会:l/3以上的董事提议

  (8)董事不能亲自出席时

  股份有限公司: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不能委托董事以外的他人

  合营企业: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可以是非董事

  合作企业: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可以是非董事

  5、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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