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反垄断审查(重点P148)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1)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 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率达到25%。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1)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2)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3)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审查豁免:
(1) 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2) 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3) 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4) 可以改善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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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