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P150)
1、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3、合营企业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4、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
(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4)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重点P151)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外方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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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