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税退还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一)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二)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注:关于关税的退还应与征管法对比
教材527页《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