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税法》第六章讲义笔记
来源:优易学  2011-9-25 11:56:5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六)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例5】2006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经批准进口了一套电子设备。使用2年后项目完工,2008年8月31日,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企业。该电子设备的到岸价格为300万元,该公司原进口时的关税税率为8%,再次填写报关单手续之日的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关税(  )万元。

  答案:300×[1-(2×12)÷(5×12)]×10%=18(万元)

  【例6】关于特殊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审定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B、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C、减税或免税的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D、以租金方式对外租赁的进口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答案:BCD

  解析:A错,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责任编辑:虫虫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