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例5】2006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经批准进口了一套电子设备。使用2年后项目完工,2008年8月31日,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企业。该电子设备的到岸价格为300万元,该公司原进口时的关税税率为8%,再次填写报关单手续之日的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关税( )万元。
答案:300×[1-(2×12)÷(5×12)]×10%=18(万元)
【例6】关于特殊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审定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B、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C、减税或免税的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D、以租金方式对外租赁的进口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答案:BCD
解析:A错,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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