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税收优惠
知识点8:关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五)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六)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七)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八)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注:对己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九)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十)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十一)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十二)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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