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4%的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4%征收率减半
1、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收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如,2009年1月,企业购买一台微波炉给员工热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元,增值税340元。假定2009年3月,将其售出,售价1000元。应纳增值税=1000/(1+4%)×4%/2=19.23(元)。
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如,某企业未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2005年购进生产用设备,取得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增值税17万。2009年3月将其出售,售价20万元。应纳增值税=20/(1+4%)×4%/2=0.38(万元)。
第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四、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