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1.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3.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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