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以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现为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现为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1.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1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例1】对于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有()情况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连续3个月未申报且无正当理由
C、连续3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D、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答案:ABD
【例2】按现行增值税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 )。
A、某电子配件厂年销售额20万元,财务核算健全,其总公司年销售额为780万元
B、某人批发果品,年销售额为200万元
C、年销售额为110万元,财务核算健全的锅炉修配厂
D、只生产并销售免税药品,年利润额120万元的药厂
E、某个体户年销售建筑材料200万元,账簿健全
答案:ACE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