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2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章
1、
税种 纳税人 征税对象 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 税率
房产税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房产的,不适用。 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纳税对象。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从价计征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2、从租计征。 1、从价计税,税率为1.2%,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不适用。 原则上车船的使用人为纳税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 包括行驶于中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中国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两大类。 1、乘人汽车、电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和畜力车,以“辆”为计算依据2、载货汽车,机动船,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3、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 定额税率
印花税 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1、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是纳税人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3、不记载金额的各种证照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等辅助性账簿,以件数为作为 比例税率:1、1‰税率。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等税目;2、5 箱税率。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和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3、3 税率。适用于购销合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目4、0.5 税率。适用于借款合同税目5、2‰税率。适用于股票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定额税率:每件5元。
契税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还包括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作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资源税法律制度 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1、原油;2、天然气3、煤炭;4、盐5、其他非金属原矿6、黑色金属矿原矿7、有色金属矿原矿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放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4、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5、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容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1、原油8元-30元/吨。2、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3、煤炭0.3-5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立方米5、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6、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7、盐:固体盐10元-60元/吨;液体盐2元-10元/吨。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采用定额税率:1、大城市0.5-10元;2、中等城市0.4-8元;3、小城市0.3-6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4元。
车辆购置税 是指在国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 1、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车辆而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自产、受赠、获奖或其它方式取得自用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固定比例税率,税率为10%。
土地增值税 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以及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1、增值额2、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3、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2、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当、继承、分析(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这些均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5、减征或免征资源税: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6、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需要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7、区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的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因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而取得了收益,只要以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而取得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8、增值额计算:(1)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主的收入-扣除项目;(2)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的比率;(3)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章
1、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2、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得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4、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6、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7、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8、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9、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10、纳税人未按照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1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关税延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12、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3、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14、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15、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6、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
17、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
18、其他有关税款征收的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面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代位仅、撤销权的, 不免除人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5)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19、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20、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1、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3、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不缴的税款50%以上5位以下的罚款。
24、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不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