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12、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方式双方尖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13、对逾期(以一年为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销售额征税。
14、国家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 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停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15、销售旧货、旧机动车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司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16、进项税抵扣:外购免税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抵扣;一般纳税人外购的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对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17、纳税人取得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时限:工业企业应在购进的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纳人购进应税劳务,应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8、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后,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19、书中所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20、增值税的起征点(只对个人适用):(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个人销售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税;超过起征点的,应按其全部销售额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1、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1)要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任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由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赁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8)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2、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变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23、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卷烟;(4)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24、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另外,出口企业不能提供出口退(免)税所需单证,或提供的单证有问题的出口货物,不得退(免)税。
25、目前我国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共有六档:17%、13%、11%、8%、6%、5%,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26、免抵退:免是免征本企业生产消售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7、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原材料)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呈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28、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29、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30、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3)有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4)销售的的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5)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人税的,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31、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开具普通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32、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1)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2)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选编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全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九章
1、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有选择地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属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3、消费税的征税范围:(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产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和焰火等;(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须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4)不能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酒精、汽车轮胎等。
4、现行消费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固定税额两种。其中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白酒、卷烟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征收。
5、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价内税)。
6、包装物的处理:(1)包装物随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无论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2)逾期包装物押金和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当计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片消费税。
7、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8、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9、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2)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3)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A、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B、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10、消费税法律制度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罚款的法律责任。如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还要追究委托方的责任,责令其补缴税款(受托方不再补税)。
11、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冷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12、进品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的交响乐吕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13、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其计税价格。
14、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征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1)以外购已税烟比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以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3)以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国(4)以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除外);(5)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6)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用于生产小汽车不可抵扣);(7)以外购已税车生产的摩托车。
15、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税。
16、当出口的货物不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而其退还消费税按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17、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规定:(1)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享受出口免税并退税。(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庆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还。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18、消费税纳税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舀托收手续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5)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生产、批发和进口环节均不征收消费税。
19、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应税劳务。
20、所谓“在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所转让的夫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不包括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7)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21、营业税的扣缴业务人:(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货款,以受托发放货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业务人;(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的,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7)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22、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3、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4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行为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5、营业税的税率:(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2)服务业、转上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5%;(3)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4)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26、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1)交通动输业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诊据;(2)建筑业以实际工程收入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但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3)金融保险业贷款以贷款利息(包括各种加息、罚息)为营业额,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以净收入为营业额;(4)邮电通信业以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5)文化体育业中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6)娱乐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7)服务业的营业额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事余额为营业额;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8)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为取得的货币、货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9)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上购置的或抵债所得不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不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7、营业税的起征点(只对个人适用)按期催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资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8、营业税减免税规定:(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5)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7)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8)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9)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0)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9、关税的完税价格包括:(1)成交价格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丰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2)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3)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4)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5)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6)作为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7)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鼾或者使用的收益。
30、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争胜地缴纳税款。
3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堇得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章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为了照顾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企业减免或反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队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并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返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入退税或反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同销售的所、债务重组所得及捐赠收入,占当年应纳税所得的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5、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1)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的,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庆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从2000年度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1.5%、2%计算扣除。但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近年来,国家相继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在缴纳所各税的所得额中全部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内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业的公益组织对列举的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5)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额额的3‰。
(6)各类保除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或补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可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应纳税。
(7)固定资产租赁费。经营租赁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融资租赁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为所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可以在税前扣除。
(9)财保保除和运输保险费。
(10)资产损失。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菹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才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自2003年1月1日起经,纳税人发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条件的财产永久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除赔偿后的财产损失部分,可以扣除。企业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经批准可以扣除。
(11)汇兑损益。
(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13)住房公积金。
(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无限期向后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支出不得扣除。对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农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上述比例改为8%。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和互联网站以及高新技术创新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年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礼品等)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15)研究开发费用。纳税人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不论可否形成、无形资产,不需要资本化。盈利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的,可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
6、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担保支出。(9)回扣支出。(10)准备金。(11)职工个人住房的折旧。
7、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在5年内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被。企业的免税所得,也应用来弥补亏损。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8、资产评估增值。(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行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从2000年6月21日起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进行股份制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即评估增值部分的折旧不可以从本年利润中扣除)。
9、纳税人应当在月份终了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10、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11、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方法,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13、企业发行股票,其发生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仅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1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成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15、准予列支的主项项目: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量的查证报告,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但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的5‰(交营业税的工业企业)。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3‰。
16、纳税居民和非居民身分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即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就是居民纳税人。另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交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起过5年的个人,比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17、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10000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5750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资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级数 每次收入额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加成税率 速算扣除
1 不超过25000元的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5000元到62500元的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 30% 2000
3 超过62500元的 超过50000元的 40% 7000
18、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扶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发给见议勇为者的奖金,对乡镇及以上人民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类似性质的组织颁发的奖品、奖金,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11)企业和个人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除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12)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1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14)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19、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在800元的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3200元的费用扣除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曾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和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完成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中的非营利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0、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或劳动分红的计算。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或劳动分红的计算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而全额征税,但如果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足800元,可将奖金额扣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
21、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算。对实行年薪制平时领取基本工资的企业经营者,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按月领取基本工资时,扣除800元,按适用税率计算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
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基本工资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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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