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行政诉讼的执行1.特征(1)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2)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3)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诉讼文书。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诉讼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并主持执行过程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二是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人必须具有申请主体资格,必须是行政法律文书指定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2)申请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
(3)必须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4)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3.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的特点:
1.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2.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是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均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执行,不应申请人发法院强制执行。
(三)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与受理
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3.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是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是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是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是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4.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的审查与处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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