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篇精读辅导及例题详解第七章
来源:优易学  2009-4-8 9:24:4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全站文章页内部300*250广告位

第六节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1.起诉的一般条件

   (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2)有明确的被告(3)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起诉的时间条件

 

    (1)经复议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直接起诉的,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起诉期限的起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行政诉讼中要延长起诉期限应符合三个条件:起诉期限耽误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由于法定事由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决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3.起诉和程序条件

 

    (1)复议前置的情况如果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四种特殊情况要注意:


  ①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选择。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③在复议机关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受理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对下列情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由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环节组成。


  (一)审理前准备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并提供答辩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天内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不论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二)开庭审理

 

    1.根据规定,一审程序中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2.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庭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履行、变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确认等判决。


  1.维持判决维持判决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撤销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履行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从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


  4.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适用情形: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适宜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其他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6.确认判决对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撤回起诉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以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回起诉的请求,如果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撤回起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根据规定,视为申请撤诉的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2.缺席判决缺席判决适用下列情况:


  ①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②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根据规定,下列情形属于诉讼中止: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况见教材P118。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互为干扰项,一般只要记住其中一个即可。


  4.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1)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以前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先予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适用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三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


  5.合并审理对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根据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为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特殊规定:


  (1)当事人对重审案件判决裁定不服的仍可以上诉。


  (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1.根据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认定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也是需要进入再审程序的。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责任编辑:虫虫

收藏此页】【 】【打印】【回到顶部
注册税务师文章内容下595*220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文章页底部580*154广告位
热点资讯
文章页330尺寸谷歌广告位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