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争议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它的合理性。
行政复议同时审查合法性和合理性。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例外情况包括: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具有前置性,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则是有错必纠。
2.受案范围不同。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是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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