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篇精读辅导及例题详解第七章
来源:优易学  2009-4-8 9:24:4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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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提供的书证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的视听资料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只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鉴定结论可以由被告提供,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委托法定鉴定部门提供。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行政机关在制作、运用现场笔录时应遵循一定规则。


  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将承担败诉责任。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1.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况:


  (1)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人民法院有权主动调取证据。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1.根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3.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也有例外情况。


  4.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5.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

 

    1.对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认证。见教材P110。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3.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见教材P111。


  4.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纳: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被告的举证责任根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举证规则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举证的范围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规范性文件。


  3.原告的举证责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其他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原告应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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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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