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不同级别之间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其中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处罚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有包括: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例:下列一审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的有()。
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B、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C、重大涉外行政案件D、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案件
答案:ABCD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问题。
1.一般地域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包括三种情况:(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取决于起诉人选择。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则由最初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叫做( )。
A、指定管辖 B、裁定管辖 C、合并管辖 D、共同管辖
答案:D
三、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1.移送管辖注意两点:(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后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2)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
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重点掌握地域管辖的有关规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