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的涵义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价值有两个:一是公正;二是效率。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正原则
3.参与原则
4.效率原则
三、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或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3.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告知制度
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5.说明理由制度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将做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即说明理由制度,以称附加理由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6.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
例:行政机关在调查或取证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这属于行政程序法中的哪种制度?
答案:回避制度
前三章属于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以特征、分类为出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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