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①对象的普遍性。
②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③准立法性。
④不可诉性。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以其规范程度和效力等级为标准,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行为既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行政立法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但所有的行政机关却都依法享有在一定管辖范围内依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个别的、特定的。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属于从属性的立法。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和分类
1.行政立法的主体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A、国务院,B、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C、国务院直属机构,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E、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F、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G、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的分类
①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②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③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例:下列各项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特征的是( )
A、对象的特定性
B、立法性
C、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D、可塑性
答案:C
例: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 )。
A、一般授权立法
B、特别授权立法
C、执行性立法
D、试验性立法
E、补充性立法
答案:CDE
例:行政立法是( )。
A、国家立法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准立法行为
D、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BC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