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准予扣除项目
1 .准予扣除项目一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扣除:
( 1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 2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 3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①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②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③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④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4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 撕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5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6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准予扣除项目特殊规定
( 1 )为了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支持,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2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3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4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5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三)不得扣除项目
1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 3 )税收滞纳金;
(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5 )企业发生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 6 )赞助支出;
(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 4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6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 7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 1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 2 )自创商誉;
( 3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4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四)特别纳税调整
1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3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抵于税法规定正常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4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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