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相应的数据电文。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税法对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专用发票。
(三)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 .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式三联)。
购买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但属于法定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税法对专用发票作废条件、专用发票认证、专用发票丢失、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的认证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税。
(一)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
二、消费税税率
税法对消费税税率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 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②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费。
如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价款和增值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5)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l)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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