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
二、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 .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主要设置了3%和5% 两档基本税率。另外娱乐业税率为20%。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法规定对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中的一些特殊业务,可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五、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其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 一5 000 元;按次纳
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营业额100 元。
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税法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征收范围
关税是指海关按照规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分为进口税和出口税。
除特殊规定外,所有进口货物和少数出口货物均属于关税的征收范围。
二、关税纳税人
关税纳税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三、关税的税目和税率
关税的税目和税率由《海关进出口税则》 规定。
关税税率,分为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特别关税。其中,进口关税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我国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出口关税税率也有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的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等。
四、关税的计税依据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除特殊货物外,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进口应税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货物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下列费用应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1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后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 .作为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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