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会计证考试辅导:《财经法规》第四章重点总结
来源:优易学  2011-9-17 15:52:2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30%且偷税额在1万—10万或因偷税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2)行政责任:通报、罚款:单位(5000—100000,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0)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资格证

  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罚金。其余的同上。

  2)行政责任:同上

  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对违法人员处5000—50000罚款

  9、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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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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