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1、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3)一事不二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或者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3、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区别:追究违法行为不同、机关不同、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
5、违返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
2)、私设账簿的行为
3)、取得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记账簿不合法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3000—5000,直接责任人:2000—20000)
3)吊销从业资格证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