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河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教材讲义笔记第一章第五节
来源:优易学  2010-3-5 10:35:4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依法退回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提供不合法的会计资料,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代理记账机构每年4.30号前,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提示】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

  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委托人,应当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代理记账的监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记账机构与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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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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