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河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教材讲义笔记第一章第一节
来源:优易学  2010-3-1 10:23:0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即《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我国现行《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7章52条,主要对会计工作总的原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1)会计立法的意义

  保证会计工作在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因此更加应该加强会计立法。

  (2)通过立法“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通过立法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作用

  ①通过立法“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②通过立法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体现为“整体”。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1)对人的效力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事务都适用《会计法》。

  注意: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不适用《会计法》。

  (2)地域适用范围

  《会计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法律对公布以前的行为是否有追溯力。

  《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通过,1985年5月1日开始施行;

  →199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

  →1999年10月31日第三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会计法》,没有追溯力。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1.制定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

  2.制定依据:《会计法》

  3.地位:仅次于会计法律

  4.范围:《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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