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日期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于每年第二季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首次考试争取于2008年举行。
考点 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高中等学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考试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2.5小时
《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2.5小时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2.5小时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3小时
报考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凡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招标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在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四)接受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招标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二)编制、审查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采购公告,组织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三)组织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
(四)主持招标采购、中标合同谈判,参与签订招标采购合同;
(五)开展询价采购,组织现场勘查、招标采购合同结算和验收;
(六)妥善解决招标活动、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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