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热机安装
来源:优易学  2011-12-28 12:22:0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24 机组试运行 
24.1 总 则 
24.1.1 试运行负责人应组织并指导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学习有关运行规程、试运行安全施工措施和试运行停、送电联系制度等。
24.1.2 启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试运行项目验收合格。
2 信号、保护装置完善。
3 消防设施已投入使用,消防器材充足。
4 照明充足,事故照明具备使用条件。
5 设备及管道保温完毕。
6 土建工程完工,安装孔洞及沟道盖板已盖好。
7 通道畅通无阻,易燃物品和垃圾已彻底清除。
8 脚手架全部拆除。必须保留的脚手架不妨碍运行。
9 试运行设备与安装设备之间已进行有效的隔离,试运行与施工系统的分界线明确。
10 所有试运行设备的平台、梯子、栏杆安装完毕。
11 试运行范围内临时敷设的氧气管道和乙炔管道已全部拆除。
12 事故放油管畅通并与事故放油池连通。
24.1.3 试运行前必须确认燃烧室、空气预热器、烟道、风道、电气除尘器以及其他容器内的人员已全部撤出。
24.1.4 试运行区域应设栏杆,挂警告牌。
24.1.5 试运行时对运行设备的旋转部分不得进行清扫、擦拭或润滑。擦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得把棉纱、抹布缠在手上。
24.1.6 不得在栏杆、防护罩或运行设备的轴承上坐立或行走。
24.1.7 不得在燃烧室防爆门、高温高压蒸汽管道、水管道的法兰盘和阀门、水位计等有可能受到烫伤危险的地点停留。如因工作需要停留时,应有防止烫伤及防汽、防水喷出伤人的措施。
24.1.8 试运行中及试运后的设备检修均应办理工作票。
24.2 化学制水和酸洗 
24.2.1 酸洗措施中应有明确的废酸液排放注意事项并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排污达标要求。废酸排污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
24.2.2 搬运和使用化学药剂的人员应熟悉药剂的性质和操作方法,并掌握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和各种防护措施。
24.2.3 对性质不明的药品严禁用口尝或鼻嗅的方法进行鉴别。
24.2.4 在进行酸、碱作业的地点应备有清水、毛巾、药棉和急救中和用的药液。
24.2.5 用压缩空气卸槽车内的酸、碱时,压力不得超过槽车的允许压力。
24.2.6 浓硫酸应用无缝钢管输送;浓盐酸应用耐压、耐酸的橡胶管输送。
24.2.7 冬季用蒸汽加热槽车内的碱液时,必须开启空气门,严防超压。
24.2.8 各种储酸设备应装设溢流管和排气管。
24.2.9 靠近通道的酸管道应有防护设施。
24.2.10 稀释浓硫酸时,严禁将水倒入浓硫酸中;应将浓硫酸缓慢地倒入水中并不断地搅拌。
24.2.11 进行加氯作业必须佩戴防毒面具,并应有监护人,室内通风应良好。
24.2.12 酸洗用临时管道应用无缝钢管。直接与浓盐酸接触的阀门应用耐酸衬胶阀门。与稀盐酸或碱液接触的阀门应用铁芯阀门。酸泵和阀门应事先进行检修,填料及垫子应用耐酸材料;系统必须经水压试验合格。
24.2.13 酸洗现场应有医务人员值班并备有下列设施和药品:
1 带橡胶软管的冲洗水龙头。
2 中和用石灰。
3 浓度为0.5%和0.2%的碳酸氢钠,2%的硼酸以及医用凡士林等。
24.2.14 被酸洗的设备或系统的最高点应有排至室外的排氢管。
24.2.15 锅炉用循环法酸洗时,加热汽源的压力应大于清洗液的最大静压,否则应加装逆止阀。
24.3 制 氢 
24.3.1 制氢室及储氢罐周围应悬挂“严禁烟火”的警告牌;1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4.3.2 制氢室及储氢罐的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24.3.3 严禁携带火种、穿带铁钉的鞋和穿化纤类衣服进入制氢室。
24.3.4 制氢室内严禁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机具、风扇及电加热装置等。
24.3.5 制氢室和储氢瓶房间内空气的含氢量不得大于1%。制氢室应配有测氢仪并经常进行测量,取样点应在聚氢区。
24.3.6 在制氢室和储氢罐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制订安全施工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24.3.7 制氢室和储氢瓶房间的照明应为防爆型的。
24.3.8 制氢与储氢系统在检修前,其检修部分与运行部分之间必须用堵板隔离并进行气体置换。
24.3.9 氢系统和氧系统的严密性试验只能用肥皂水检查;冰冻的管道和阀门只能用低温蒸汽或热水解冻。
24.3.10 氢系统和氧系统阀门的操作必须缓慢,严禁将氢、氧气体快速放出。
24.4 锅炉试运行 
24.4.1 严禁直接跨越输煤皮带。
24.4.2 输煤皮带运行中,严禁用手清除粘在皮带滚筒上的煤或在端部滚筒处用人力阻止皮带跑偏。
24.4.3 在落煤管的通煤孔内捅煤时,工具应置于身体的侧面。
24.4.4 严禁进入储有煤粉的煤粉仓内作业。进入放空的煤粉仓内作业时,应先进行检查和试验,确认仓内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含量在允许范围内后方可进入;作业人员的安全带应挂在仓外牢固的结构上,仓外至少应有两人监护,并能看到仓内作业人员。
24.4.5 用液态烃和乙炔点火时,储气瓶应放在防火、防爆的安全地带;安全阀、控制阀、表计等应齐全完好;操作时应有防止回火与爆炸的措施。
24.4.6 热紧螺丝必须由熟练工人用标准扳手进行,严禁接长扳手的手柄。操作人员站立的位置应能防止泄出的汽或水对人的伤害。
24.4.7 处理阀门盘根泄漏时,紧螺丝应均匀缓慢地进行,检修人员应戴帆布手套。
24.4.8 煮炉时碱液的配制与添加:
1 碱液箱应做严密性试验。
2 加水、加碱应缓慢进行。
3 碱液箱应加盖并放在安全可靠处。
4 配制碱液应在安全可靠的地点进行。
5 确认炉内无压力后方可向炉内注入碱液。
24.4.9 开启锅炉看火门、检查孔及灰渣门应在炉膛负压的情况下缓慢小心地进行,作业人员应站在门孔的侧面,并选好向两旁躲避火焰的退路。
24.4.10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应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住眼睛。在锅炉点火期间或燃烧不稳定时,不得站在看火孔、检查孔的正对面。
24.4.11 安全门的调整必须由两名以上熟练工人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24.4.12 调整重锤式安全门时,应有防止重锤滑脱和烫伤的措施。
24.4.13 吹管的排汽口不得对着设备或建筑物。
24.4.14 排汽管支架和固定支架的结构应能承受吹管时的最大推力。
24.4.15 在排汽范围和操作场所应设警戒区。
24.4.16 吹管排汽口必须装消音器,工作人员应佩戴耳塞。
24.4.17 加氧冲管前,所有与氧气接触的零件必须脱脂,严禁沾染油污。
24.4.18 加氧冲管时,氧气管道的阀门应缓慢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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