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辅助及附属设施
15.0.1 新建和扩建发电厂的检修,应依靠专业检修公司或地区协作的集中检修方式,不设中心修配场。
15.0.2 发电厂应设有锅炉、汽轮机、电气、热工、燃料运输、除灰、化学等设备的检修间,其所配置的设备和检修间的面积应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发电厂不宜设变压器检修间,但应为220kV及以下的变压器就地或在其附近检修准备必要的场地等条件。当条件合适时,220kV及以下的变压器也可在汽机房内检修。
15.0.3 发电厂的金属试验室、化学试验室、电气试验室、热工试验室、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劳动保护监测站的设备、仪器应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对使用率低和费用较高的设备、仪器宜按地区协作的原则统筹安排。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减人增效的原则,上述实验室和监测站可适当合并布置。
15.0.4 发电厂不宜设置乙炔发生站和制氧站。
15.0.5 发电厂应设置热工控制用和检修用压缩空气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及其空气压缩机宜按下列要求设计:
1 300MW及以上机组热工控制用和检修用压缩空气系统及其空气压缩机宜两台机组合用一套。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单元制。200MW及以下机组宜全厂合用。
2 热工控制用和检修用的压缩空气系统宜采用同型式、同容量的空气压缩机,并合并设置、集中布置。空气压缩机出口母管相连,但两系统的贮气罐和供气系统应分开设置。压缩空气系统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用气端的要求。热工控制用压缩空气的供气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
3 运行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二台,总容量应能满足热工控制用气动设备的最大连续用气量,并宜设置二台备用。
4 当全部空气压缩机停用时,热工控制用压缩空气系统的贮气罐的容量,应能维持不小于5min的耗气量;气动保护设备和远离空气压缩机房的用气点,宜设置专用稳压贮气罐。
5 热工控制用压缩空气系统应设有除尘过滤器和空气干燥器,供气质量应符合GB4830《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的有关规定。空气干燥器的容量应与运行空气压缩机的容量相匹配。
6 大容量机组的空气压缩机宜靠近主厂房或在主厂房、集中控制楼底层的适当位置集中布置,并应采取防止噪声和振动的措施。
15.0.6 发电厂的保温油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保温材料应根据载热体的温度合理选择。应优先选用热导率低、容量轻、价格合适、施工方便、便于维护的保温材料;
2 设计中应进行保温层的经济厚度计算,保温层表面设计温度不应大于50℃;
3 发电厂的保温油漆设计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15.0.7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考虑主要热力设备停用时必要的防腐保养措施。
15.0.8 发电厂应设置汽轮机润滑油及变压器绝缘油的净化装置和贮油箱,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机组,每台机组宜设汽轮机润滑油净化装置一套,二台机组宜共用汽轮机润滑油贮油箱一台,也可每台机组配一台。贮油箱的容积应不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润滑油系统的油量。当具备条件时,贮油箱也可与6.6.4条规定设置的事故油箱合并设置。
单机容量为125MW及以下机组,二台机组宜共用汽轮机润滑油净化装置一套、贮油箱一台。
汽轮机润滑油净化装置宜布置在汽机房内,汽轮机润滑油贮油箱宜布置在汽机房外的适当位置。
2 汽轮机润滑油净化装置的出力宜按每小时处理油量为系统内总油量的20%选择;每个汽轮机润滑油贮油箱的容积应不小于一台机组润滑油系统油量的110%。
3 全厂宜配备变压器绝缘油净化装置一套、绝缘油贮油箱二台;油净化装置和贮油箱宜布置在升压站附近。绝缘油贮油箱的容积不应不小于一台最大变压器内油量的110%。
当具备采用委托方式,由专业绝缘油净化公司承担油净化任务时,也可不设变压器绝缘油净化装置。
15.0.9 装有氢冷发电机的发电厂,若能从附近制氢工厂取得合格的氢气时,可不设制氢站。
当需设置制氢站时,制氢设备的总容量,宜按全部氢冷发电机的正常消耗量以及能在七天内积累起相当于最大一台氢冷发电机的一次启动充氢量之和考虑。贮氢罐的总有效容积,宜按全部氢冷发电机在制氢设备检修期间所需贮备的正常消耗量与最大氢冷发电机的一次启动充氢量之和考虑。
发电机的氢气漏气量可根据有关规定及制造厂的保证值确定。
当采用氢气瓶供氢时,贮氢罐和氢气瓶的总有效容积,应能满足全部氢冷发电机十天的正常消耗量和一台最大氢冷发电机的一次启动充氢量。
当制氢工厂通过管道向发电厂直接供氢时,发电厂内贮氢罐的总有效容积,可根据制氢工厂的贮氢情况和送氢管道的可靠程度确定。但应能满足全部氢冷发电机四天以上的正常消耗量。
送至氢冷发电机的氢气湿度,应满足不同运行氢压条件下发电机的要求。
15.0.10 锅炉化学清洗不宜设固定的设施,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确定化学清洗及废液处理方案,并按审定的方案配备必要的处理设施。
16 建筑与结构
16.1 一 般 规 定
16.1.1 发电厂的土建设计应全面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方针。
16.1.2 建筑设计应根据生产流程、使用要求、自然条件、周围环境、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等因素,并结合工艺设计做好建筑物的平面布置、空间组合、建筑造型、色彩处理以及围护结构的选择;配合工艺解决建筑物内部交通、防火、防爆泄压、防水、防腐蚀、防噪声、防尘、防小动物、抗震、隔振、保温、隔热、日照、采光、自然通风和生活设施等问题。在进行造型、外观和内部处理时,应把建筑物和工艺设备在色彩上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考虑,并注意建构筑物群体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16.1.3 发电厂内各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防火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6.1.4 主厂房的建筑防火分区,应以各车间不设横向隔墙为原则。汽机房、除氧间(包括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与锅炉房、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16.1.5 屋内外配电装置建筑物的防火和防爆要求应符合现行的GB50060《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SDJ2《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和SDJ9《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
16.1.6 厂区辅助、附属和生活建筑物的规模和面积应执行现行的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房屋宜采用多层建筑和联合建筑。
16.1.7 选择建筑材料时,宜考虑不同地区特点,因地制宜。
16.1.8 结构设计必须在承载力、稳定、变形和耐久性等方面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同时尚应考虑施工条件。对于混凝土结构必要时应验算结构的抗裂度或裂缝宽度。当有动力荷载时, 应作动力验算。
煤粉仓应作密封处理,并考虑防爆要求,应按能承受9.8kPa爆炸内力设计。
有条件时宜采用三维空间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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