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扩建电厂设计规程(八)
来源:优易学  2011-12-25 18:15:0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13.8.5 6kV或10kV屋内配电装置到各用户去的线路、供辅助车间用的厂用变压器、交流事故保安电源等,宜采用就地控制。
13.8.6 各设备和元件的继电保护装置和电能计量装置,可装设在配电装置室内或屋外配电装置的继电保护室内,也可装设在控制该设备和元件的地方。
屋外配电装置的继电保护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继电保护装置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
13.8.7 发电厂的主控制室或单元控制室应装设自动准同步装置,也可装设带有同步闭锁的手动准同步装置。
网络控制室应装设带有闭锁的手动准同步装置或同步闭锁装置。
13.8.8 当采用强电控制时,应装设事故报警装置(如闪光报警器),也可装设能重复动作并能延时自动解除音响的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装置。
断路器控制回路的监视可采用灯光或音响信号。
13.8.9 当设置发电机远方测温装置时,远方测温装置宜装设在汽轮机控制屏上。当设置变压器远方测温装置时,远方测温装置宜装设在控制该元件的控制屏上。
13.8.10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应装设闭锁装置。闭锁装置可由机械的、电磁的或电气回路的闭锁构成。高压成套开关柜应具备: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或接地开关,防止带接地线开关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等功能;3kV及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各个间隔的网门,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13.8.11 所有检修用的就地操作隔离开关,在控制室内可不装设位置指示器。
13.8.12 当采用强电控制时,合闸(接通)位置信号灯和按钮应为红色,跳闸(断开)位置信号灯和按钮应为绿色。
13.8.13 当机组采用分散控制系统时,电气和热控的自动化水平宜协调一致,其监控范围应按单元机组划分,可保留必要的紧急硬手操设备;继电保护、自动准同步、自动电压调节、故障录波和厂用电源快速切换等功能应由专用装置实现。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出的跳、合闸指令,应直接接入断路器的跳合闸回路。
13.8.14 网络部分的计算机监控应采用开放式、分布式系统,宜采用双机和双网络配置。就地监控元件,如采用智能设备,宜就地布置。
13.9 照明系统
13.9.1 发电厂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13.9.2 发电厂的照明应有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分开的供电网络,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正常照明。
当低压厂用电的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且机组容量为125MW及以下时,正常照明宜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
当低压厂用电的中性点为非直接接地系统或机组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正常照明由高压或低压厂用电系统引接的照明变压器(二次侧应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供电。从低压厂用电系统引接的照明变压器也可采用分散设置的方式。
2 事故照明。
机组容量为1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组供电。
机组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和事故保安电源用的柴油发电机房等的事故照明可由蓄电池组供电,其他事故照明可由交流事故保安电源供电。
主厂房的主要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可采用应急灯。
13.9.3 生产厂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以及热管道和电缆隧道内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电压供电。如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13.9.4 照明灯具应按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要求进行选择,并宜采用发光效率高、寿命长和维修方便的照明灯具。
屋内外照明灯具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对于屋内外配电装置的照明灯具还应考虑在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能安全地进行维修。
13.9.5 对烟囱和其他高耸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装设障碍照明的要求应和航空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对取、排水口及码头障碍照明的要求应和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13.10 电缆选择与敷设
13.10.1 发电厂电缆选择与敷设的设计应符合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的规定。
13.10.2 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必须采取有效阻燃的防火封堵措施,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着火影响区段(如汽轮机头部或锅炉房正对防爆门与排渣孔的邻近部位等)的电缆也必须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
13.10.3 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C类阻燃电缆。
13.10.4 同一路径中,全厂公用的重要负荷回路的电缆应采取耐火分隔或分别敷设在两个互相独立的电缆通道中。
13.10.5 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电气主控制楼的电缆应按下述规模进行耐火分隔或敷设在独立的电缆通道中:
1 三台容量为100MW以下的机组;
2 两台容量为100MW~125MW的机组;
3 一台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机组。
13.11 厂内通信
13.11.1 发电厂的内部通信应包括生产管理通信和生产调度通信。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可设置检修通信设施。
13.11.2 发电厂生产管理通信电话交换机的容量(不包括居住区),应按发电厂的管理体制、人员编制、自动化水平、规划装机台数和容量来选择:
1 容量为125MW及以下的机组,应以50线为基础,每台机组增加70线;
2 容量为125MW~300MW的机组,应以70线为基础,每台机组增加70线;
3 容量为600MW的机组,应以90线为基础,每台机组增加90线。
13.11.3 生产管理通信用电话交换机的类型,应与所在地邮电及电力系统通信部门相协调,应采用程控交换机。
13.11.4 对设有单元控制室和网络控制室的发电厂,应设置调度总机。当采用程控调度总机时,宜采用全厂设置一台调度总机,各单元控制室和网络控制室设置分调度台的方式。
对设有主控制室的发电厂,应在主控制室设置独立的调度总机。
发电厂的输煤系统,可根据系统的规模大小,设置独立的调度总机或对讲广播通信。远离主厂房的辅助车间应设置必要的通信设施。
13.11.5 发电厂通信设备所需的电源,可选用下列供电方式中的一种:
1 由两组直供式整流器供电。直供式整流器的交流电源可由一回可靠的厂用电源和一回厂用蓄电池组经逆变器供给,两回电源之间应能自动切换。
2 由一组通信用蓄电池组和一组整流器供电,并设置一组备用整流器,两组整流器和交流电源应由二回厂用电源供给,通信用蓄电池的容量应按1h放电选择。
3 输煤系统通信设备的交流电源,可由一回厂用电源供给。
13.12 系统通信
13.12.1 发电厂应装设为电力调度服务的专用调度通信设施。通信方式应根据审定的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或相应的接入系统通信设计确定。
发电厂至其调度中心应有一个可靠的调度通道,系统中主要发电厂至其调度中心应有两个相互独立的调度通道。
13.12.2 位于通信网络中的发电厂,其通信设计应满足所属电力系统通信组网的要求。
13.12.3 发电厂的通信机房,应满足电力系统通信或相应接入系统通信设计中远期设置的通信设施的要求,并根据电力系统的发展远景,留有适当的扩建余地。
设置微波通信设备和光纤通信设备的发电厂,其微波机房和光纤机房在微波电路和光纤电路路由允许的条件下,宜与电力载波等通信设备机房合建在同一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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