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扩建电厂设计规程(四)
来源:优易学  2011-12-25 18:08:5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7 运 煤 系 统
7.1 一般规定
7.1.1 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按发电厂规划容量、燃煤品种、来煤方式及当地的气象条件等,结合本期规模统筹规划,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
7.1.2 扩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利用原有的设施和设备,并与原有系统相协调。
7.2 卸煤装置
7.2.1 当由铁路来煤时,卸煤机械的出力应根据发电厂的容量和来车条件确定。在正常情况下,从车辆进厂就位到卸煤完毕的时间,可按不超过4h考虑,严寒地区的卸车时间可适当延长。
一次进厂的路用车辆数量,宜按日耗煤量确定:
1 每日耗煤量在2000t以下的发电厂为1/3列车;
2 每日耗煤量在2000t~4000t的发电厂为1/2列车;
3 每日耗煤量在4000t以上的发电厂为整列车。
当采用单线缝式煤槽卸煤时,煤槽的有效长度宜为10节车辆的长度,最大不应大于一次进厂列车长度的1/2。当采用双线缝式煤槽时,每线煤槽长度不宜大于10节车辆的长度,最大不应大于一次进厂列车长度的1/4。
7.2.2 建在矿区的发电厂,其厂外运输方式可采用带式输送机或自卸式底开车运煤。
自卸式底开车卸煤装置的长度应根据卸煤装置的形式、卸煤方式、系统的缓冲容量和调车方式等条件确定。当条件适合时,可按短卸煤沟设计,其输出能力应与卸车出力相配合。当采用缝式煤槽分组停卸时,卸煤槽的有效长度可根据第7.2.1条确定。底开车的备用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不宜小于15%。
7.2.3 螺旋卸车机和缝式煤槽的卸煤装置宜用于容量不超过600MW或耗煤量不大于350t/h的发电厂。
7.2.4 在缝式煤槽中,当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时,叶轮给煤机应设有一台备用。
7.2.5 铁路来煤的发电厂,当耗煤量在250t/h及以上或发电厂容量在400MW及以上时,可考虑翻车机卸煤。耗煤量在350t/h~800t/h或发电厂容量在600MW及以上时,可设置两台翻车机。
当发电厂燃用大块煤、冻煤、耗煤量在200t/h及以上时,也可采用翻车机卸煤。
当来煤车辆中有不能翻卸的异形车辆时,其卸车设施宜结合空车清扫,在空车线一侧做50m左右的地面硬化处理。当异型车比例较大时,可设置相应的卸煤设施。
按发电厂规划容量考虑只设一台翻车机时,应有备用卸煤设施。
7.2.6 严寒地区的大型发电厂,当铁路来煤冻结严重而难以卸车时,可设置解冻设施,但应在项目可研阶段,提出设置解冻设施的专题报告进行论证。
7.2.7 由水路来煤时,应装设码头卸煤机械。卸煤机械的总额定出力应根据与交通部门商定的煤船吨位及卸船时间确定,但不应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300%,全厂装设的卸煤机械台数不宜少于两台。
大型码头的卸船机械宜采用桥式抓斗绳索牵引式卸船机。
接卸万吨级以上非自卸船的煤码头应配备清仓机械。当条件许可时,可考虑采用连续式卸船机或自卸船工艺系统。
7.2.8 当部分或全部燃煤采用汽车运输时,厂内应根据汽车运输年来煤量设置相应规模的受煤站,不宜采用在斗轮式和抓斗式煤场的煤堆上卸车的方式。部分燃煤由公路运输的发电厂,铁路卸煤设施的规模应结合公路受煤设施的能力综合考虑,适当调整。
1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3×105t及以下时,受煤站宜与煤场合并布置,可将煤场内某一个或几个区域作为受煤站,采用抓斗式起重机、装载机和推煤机等作为清理受煤站货位的设备。当燃煤以载重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宜设置简易卸车机械。
受煤站内采用地下受煤斗输出,其输出系统宜与煤场共用。
2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在3×105t~6×105t时,受煤站可采用多个受煤斗串联布置或浅缝式煤槽布置方式;当燃煤以载重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宜设置卸车机械。
受煤站的输出系统宜尽量与煤场共用。
3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在6×105t及以上时,受煤站宜采用缝式煤槽卸煤装置;当燃煤以载重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应设置汽车卸车机。
7.3 带式输送机系统
7.3.1 进入锅炉房的运煤带式输送机应采用双路系统,并具备双路同时运行的条件。每路带式输送机的出力不应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150%。
7.3.2 运煤带式输送机斜升倾角宜采用16°,不应大于18°。
7.3.3 运煤带式输送机的栈桥在寒冷与多风沙地区,可采用封闭式;在气象条件合适的地区,也可采用露天式;在其他地区可采用半封闭式或轻型封闭式。
采用露天式栈桥时,运煤带式输送机应设防护罩。
运煤带式输送机栈桥(隧道)的通道尺寸,按下列要求确定:
1 运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
2 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m;
3 带宽800mm及以下的栈桥净高不应小于2.2m;
4 带宽1000mm及以上的栈桥净高不应小于2.5m;
5 地下带式输送机的隧道净高不应小于2.5m;
6 煤仓层带式输送机采用双滚筒卸煤车时,卸煤车行驶时两侧通道净空不应小于0.8m,卸煤车距离柱边净空不应小于0.6m;卸煤车通过处的走廊净高应满足卸煤车运行检修的需要。
7.3.4 燃用褐煤及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发电厂,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带,并设置消防设施。
7.3.5 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应有防止卸煤时煤尘飞扬的密封措施。
7.3.6 露天水平布置的带式输送机应装设刮水设施。
7.4 贮煤场及其设备
7.4.1 贮煤场的容量和煤贮存设施,应根据运输方式和运距、气象条件、煤种及煤质、发电厂容量和发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等因素统一考虑。
贮煤场的设计容量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经过国家铁路干线或水路来煤的发电厂,贮煤场的容量应不小于全厂15d的耗煤量;300MW及以上机组或200MW及以上供热机组宜为全厂20d的耗煤量。
在无防止自燃有效措施的情况下,褐煤煤场容量宜不大于全厂10d耗煤量,最大不应超过全厂15d的耗煤量。
2 不经过国家铁路干线、包括采用公路运输或带式输送机来煤的发电厂,贮煤场容量应不小于全厂5d的耗煤量;在确保发电厂供煤和稳发满发的条件下,经过专题论证认为合理时,也可不设贮煤场。
当发电厂以汽车运输为唯一来煤方式时,贮煤场容量还应大于汽车运输可能的最大连续中断天数的耗煤量。
3 对于多雨地区的发电厂,应根据煤的物理特性、制粉系统和煤场设备型式等条件,确定是否设置干煤贮存设施,当需设置时,其容量应不小于3d的耗煤量;计算贮煤场总容量时,应包括干煤贮存设施的容量。
7.4.2 当电网内有必要结合新建或扩建工程来扩大贮煤能力,设置区域性煤场时,应有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7.4.3 煤场设备的出力和台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场设备的堆煤能力应满足卸煤装置输出能力的要求,取煤能力应与进锅炉房的运煤系统出力一致,不宜设备用;当初期采用一台堆取料机作为大型煤场设备时,应有出力不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备用设施。
对采用翻车机、自卸式底开车短煤沟卸煤装置或水路来煤的大型发电厂,在系统中应结合煤场设备的设置情况,综合考虑缓冲设施。
2 作为卸煤、堆煤、取煤和混煤等多种用途的门式(装卸桥)或桥式抓煤机,其总额定出力不应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250%,不设备用;但在只装有1台抓煤机时,应有备用的取煤机械(如推煤机等);当门式(装卸桥)或桥式抓煤机和履带式抓煤机合用时,其总平均出力也不应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总耗煤量的250%。
7.4.4 推煤机等煤场辅助设备的数量应根据辅助堆取作业、煤堆平整、压实以及处理自燃煤的作业量等因素确定。
7.4.5 当煤的物理特性合适时,发电厂的贮煤设施可采用筒仓,并设置必要的防堵措施。当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还应设置防爆、通风、温度监测和喷水降温设施,并严格控制存煤时间。
筒仓的贮煤量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作为混煤设施,容量宜为全厂1d的耗煤量;
2 作为运煤系统的缓冲设施,此时宜与单台斗轮式堆取料机相配合,成为斗轮式堆取料机的备用设施,容量宜为全厂1d的耗煤量;
3 城市供热电厂,由于场地狭窄或环境要求较高,没有条件或不允许设置露天煤场时,可设置筒仓;筒仓的总容量不宜超过全厂7d的耗煤量。
7.5 混煤设施
设计煤种为多种煤且需混煤的发电厂,应设置混煤设施。
7.6 筛、碎煤设备
运煤系统的筛、碎煤设备宜采用单级。经筛、碎后的煤块大小应适合磨煤机的需要,粒径不宜大于30mm。
7.7 控制方式
7.7.1 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宜采用程序控制,并应设有控制室。运煤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应有自动联锁和信号装置,并装设必要的调度通信设备及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7.8 运煤辅助设施
7.8.1 在每路运煤系统中,应在卸煤设施后的第一个转运站、煤场带式输送机出口处和碎煤机前各装设一级电磁除铁器。当采用中速磨煤机或高速磨煤机时,应在碎煤机后再增设一级或两级电磁除铁器。
从煤流中分离出的铁件应有集中排弃至地面的设施。
当需要且有条件时,在第一个转运站处宜设置木块、石块和大块煤的处理设施。
7.8.2 新建发电厂应装设入厂煤和入炉煤的计量装置。扩建工程有条件时也应装设。
在运煤系统中,对入厂煤和入炉煤的计量装置应有校验手段。当铁路来煤装有轨道衡或公路来煤装有汽车衡时,入厂煤可不设实物校验装置。
7.8.3 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中对入炉煤应装设机械连续取样装置。有条件时,宜设置入厂煤机械取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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