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区域地质图;
2 综合工程地质图;
3 工程地质分区图;
4 地下水等水位线图;
5 基岩面(或其他层面)等值线图;
6 设定高程岩性分布切面图;
7 综合柱状图;
8 钻孔(探井)柱状图(未纳入工程地质剖面图的必须附柱状图);
9 探井(探槽)展示图;
10 勘探点主要数据一览表;
11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的有关图表;
12岩土工程计算简图及计算成果图表;
13 其他需要的图表。
2.0.7 勘察报告可根据需要附下列附件:
1 区域稳定性调查与评价专题报告;
2 工程地质测绘专题报告;
3 遥感解译报告;
4 工程物探专题报告;
5 专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6 专门性试验或专题研究报告;
7 重要的审查报告或审查会(鉴定会)纪要;
8 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勘察工作纲要;
9 本次勘察所用的机具、仪器的型号、性能说明;
10 重要函电。
2.0.8 勘察报告应采用计算机辅助编制。勘察文件的文字、标点、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2.0.9 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的公章(法人行政章或资料专用章),应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和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签章。图表均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
2.0.10 勘察报告应有良好的装帧,文字部分幅面宜采用A3或A4,篇幅较大时可分册装订。装订应符合下列次序要求:
1 封面和扉页:标识勘察报告名称、工程编号、勘察阶段、编写单位、提交日期、主要负责人等;
2 目次;
3 文字部分;
4 图表;
5 附件(需要时)。
3 文字部分
本章主要阐述了文字部分的具体要求,本章的文字部分的要求与第2章关于文字报告的内容一起,构成了勘察报告文字部分的基本内容,地震区与特殊性岩土地区尚须满足第5章的要求。
本章包括三大部分
3.1 勘察工作;
3.2 工程地质条件—文字报告关于地质、地貌、地层及地下水的描述要求;
3.3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在3.1中主要阐述了勘察报告其言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目的、任务要求、依据的技术标准以及勘察方法、勘察工作完成情况等应具备的主要内容,同时对现行勘察规范中关于勘察工作量的一些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强调,以便于使用和检查。
3.1勘察工作
3.1.1 勘察报告在叙述拟建工程概况时,应写明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勘察阶段、位置、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和埋置深度。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写明地坪高程、荷载条件、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及沉降缝设置情况、大面积地面荷载、沉降及差异沉降的限制、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
3.1.2 勘察报告在叙述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时,应以勘察任务书或勘察合同为依据,并写明依据的技术标准。
3.1.3 在叙述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的范围、面积、比例尺以及测绘、调查的方法;
2 勘探点的布置原则、勘探方法及完成工作量;
3 原位测试的种类、数量、方法;
4 采用的取土器和取土方法、取样(土样、岩样和水样)数量;
5 岩土室内试验和水(土)质分析的完成情况;
6 测量系统及引测依据。
3.1.4 详勘阶段的勘察方案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地区经验和工程特点布置,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3.1.5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础底面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根据其对工程影响的分析结果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3.1.6 桩基工程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变形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3.1.7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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