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2.5-1 单位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
用地 代号 |
区域 | 城市规模 | |||
特大城市 | 大城市 | 中等城市 | 小城市 | ||
R | 一区 | 1.70~2.50 | 1.50~2.30 | 1.30~2.10 | 1.10~1.90 |
二区 | 1.40~2.10 | 1.25~1.90 | 1.10~1.70 | 0.95~1.50 | |
三区 | 1.25~1.80 | 1.10~1.60 | 0.95~1.40 | 0.80~1.30 |
注:1.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用地代号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下同)。
2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商贸繁荣程度以及公共设施的类别、规模等因素确定。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2中的指标。
3 城市工业用地用水量应根据产业结构、主体产业、生产规模及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3中的指标。
表2.2.5-2 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
用地代号 | 用地名称 | 用水量指标 |
C | 行政办公用地 商贸金融用地 体育、文化娱乐用地 旅馆、服务业用地 教育用地 医疗、休疗养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
0.50~1.00 0.50~1.00 0.50~1.00 1.00~1.50 1.00~1.50 1.00~1.50 0.80~1.20 |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2.2.5-3 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
用地代号 | 用地名称 | 用水量指标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1.20~2.00 |
M2 | 二类工业用地 | 2.00~3.50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3.00~5.00 |
注:本表指标包括了工业用地中职工生活用水及管网漏失水量。
4 城市其他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4中的指标。
表2.2.5-4 单位其他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
用地代号 | 用地名称 | 用水量指标 |
W | 仓储用地 | 0.20~0.50 |
T | 对外交通用地 | 0.30~0.60 |
S | 道路广场用地 | 0.20~0.30 |
U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0.25~0.50 |
G | 绿地 | 0.10~0.30 |
D | 特殊用地 | 0.50~0.90 |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6 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供水量为城市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再乘上供水天数。各类城市的日变化系数可采用表2.2.6中的数值。
表2.2.6 日变化系数
特大城市 | 大城市 | 中等城市 | 小城市 |
1.1~1.3 | 1.2~1.4 | 1.3~1.5 | 1.4~1.8 |
2.2.7 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2.2.8 城市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的水量应根据用关部门的相应规划纳入城市用水量中。
3 给水范围和规模
3.0.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3.0.2 当城市给水水源地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3.0.3 给水规模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3.0.4 城市中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工业和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供水现状、发展趋势、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究,确定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
4 给水水质和水压
4.0.1 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0.2 最高日供水量超过100万m³,同时是直辖市,对外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且由城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1的规定。
4.0.3 最高日供给水量超过50万m³不到100万m³的其他城市,由城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2的规定。
4.0.4 城市统一供给的其他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4.0.5 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
5 水源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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