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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