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辅导:第九章第四节
来源:优易学  2011-9-7 11:16:0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九章 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及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法规
  第二节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法规
  一、公益事业的认定P212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对捐赠和受赠的规定
  (一)捐赠人权利义务规定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二)受赠人权利义务规定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
  三、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捐赠者的优惠措施:税收优惠
  五、发展慈善事业的主要目标及基本政策措施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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