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辅导:第九章第二节
来源:优易学  2011-9-7 11:14:5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九章 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及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法规
  第二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律制度
  (一)法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概念及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其特性:1、民间性;2、独立性;3、非营利性:4、实体性。
  (三)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字样)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四)登记程序
  1、申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条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注意登记管理机关:P207
  业务管理机关:
  2、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注意: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3、发证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并发布公告。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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