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及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法规
第一节 社会团体管理政策法规
一、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社会团体的概念及特征。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
(三)立社团的条件。
1、到一定的规模。即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两者混合的,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字样。
3、有固定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10万元以上;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3万元以上)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成立社团的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向民政部门申请筹备登记。
3、申请成立登记。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5、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