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办理是指向外发出本机关制发的各类公务文书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缮印、校对、用印或签署、分发、传递、立卷、归档、销毁等12个环节。
一、拟稿
拟稿即草拟公文,是发文的第一道程序,也是提高文件质量的关键性基础工作。
拟稿的一般原则为:业务性文稿,一般由相关业务处室撰拟,或由业务主管部门代拟;综合性文电稿一般由综合处室、秘书处室撰拟或综合经济部门代拟;重要文稿或特殊文稿,亦可由领导同志指定专人撰拟。
在拟稿过程中,文秘人员要遵守以下要求:(1)提法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2)拟文要主题明确,观点鲜明,情况确实,要求符合实际,条理清楚,收发室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4)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5)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6)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7)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余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二、审核
亦称核稿。就是指公文草稿在送交领导人签发前,由办公厅(室)对文稿的体式、内容等进行全面审核检查。审核一般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厅(室)主任或秘书长负责。
三、签发
是指发文机关领导人对文稿进行最后审定、签署印发。签发是机关领导人履行职权、承担责任的体现。
文件签发的一般原则为:(1)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由本机关主要领导同志签发;(2)涉及某一方面问题的文件,由主管领导同志签发;(3)涉及某一方面且政策性强、问题重大、涉及面广,由主管领导同志审核后,送主要领导同志签发;(4)一般事务性文件(函),可视情送秘书长、办公厅(室)领导同志签发。
四、登记
就是在发文前,对所制发的文件标题、文号等进行记载,以备查证。
五、缮印
是指对公文定稿或签发稿的誊抄和印制。缮印工作必须以签发稿为依据,严肃认真,细致准确,清晰规范,确保质量。
缮印的形式有:缮写、打印、铅印、胶印、复印等。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