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一)著作权法律制度。以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为宗旨,其客体范围除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外,还应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计算机软件。
(二)专利权法律制度。以工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成果为保护对象,其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三)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兼有著作权、专利权双重因素的新型知识产权,表现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一般采取独立于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之外的单行法规形式。
(四)商标权法律制度。一种主要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五)商号权法律制度。对工商企业名称或字号的专用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立法形式可采取单行法规形式,也可采取与商标权合并立法形式。
(六)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以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为保护对象,禁止使用虚假产地标记的法律制度。其立法形式一般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可单行制定法规。
(七)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未公开的信息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制度。可以制定单行法规,亦可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八)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损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专门法规,适用于各项知识产权制度无特别规定或不完备时需要给予法律制裁的侵害事实。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