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即它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是归类于何种法律部门。从世界范围来说,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少有法典编纂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历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知识产权立法在晚近发生,传统的民法典也没有知识产权的内容,但这并不妨碍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组成部分。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甚至明文规定,商标权与其他财产权受到同样的保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作为我国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人身权并列,作为民事权利的基本类别之一。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点,因而采取了民事特别法的方式给予保护。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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