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法律法规笔记讲义:合同法第三章第二节
来源:优易学  2011-9-14 10:27:2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法律行为,要约作为意思表示虽不是法律行为,但仍具有法律意义。
二.要约的生效要件
第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第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
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对于要约生效的时间应注意:
第一,“到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脱离要约人之控制,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
第二,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第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其法律效力。
如果邀也没有明确规定该邀也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受要约人只有即时作出承诺,才能对要约产生拘束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合理期限包括:
(1)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时间;
(2)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
(3)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称形式拘束力;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称实质拘束力。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3.因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六.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根据《合同法》第20条,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是: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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