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应试技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一些做法和体会
来源:优易学  2011-12-29 10:54:4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是区别于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重要标志,也是价格鉴定具有行政裁定职能的重要体现。由于对市县价格认证机构鉴定结论的复核,大多具有难度大、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等特点,必须慎之又慎。下面是我们的一些做法和体会。
  一、我们开展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一些主要做法
  (一)抓基础,统一操作规范。正确运用鉴定方法是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关键。由于价格鉴定标的千差万别,问题错综复杂,各地价格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迫切需要形成一套系统性、科学性、指导性较强的操作规范。对此,我们统一认识,在抓基础上狠下功夫。自2006年开始,我们集中全省力量,搜集大量实践案例,用了近一年时间,编写了《价格鉴证实用指南》,填补了我省价格鉴证实用工具书的空白。为了进一步提升操作规范的法规性、权威性,统一全省价格鉴定的操作规范。2007年上半年,我们又参照外省做法,提请省物价局出台了《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安徽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这两份规范性文件,不仅对价格鉴定的原则、程序、方法等进行了统一规定,还将其执行情况纳入了全省创建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的考核体系中,作为一项重要指标。针对全省车损中出现的市场采价难度较大且差别悬殊的情况,我们在2007年初,由省中心牵头,32个市、县价格认证中心参与,集体加入了中华汽配服务网,极大地提高了车损价格鉴定的质量和效率。操作规范统一以后,全省价格鉴定在程序、原则、方法上基本做到了一致,出现了复核裁定案件数量明显减少和委托方主动认可的新变化。
  (二)抓质量,实行首席鉴证员负责制。首席负责制是赋予首席价格鉴证员一定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合理的奖惩措施,确保价格鉴证任务优质高效完成。首席价格鉴证员一般由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一事一议、事前指定;根据案情既可以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指定,必要时也可以从下级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指定。首席价格鉴证员的考核每年一次,随年终总结一并进行。对考核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给予相应的惩处。实行价格首席鉴证员制度,对于优化人员组合、调动人员积极性、培养锻炼业务骨干、提高价格鉴证工作质量、创建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破疑点,改进思路和方法。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一般涉及多方利益。不仅有委托方、当事人,还涉及到本系统价格认证中心。因此,往往各说各的理,形成多个“疑点”。这就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理清思路,抓主要问题,针对不同的案件,不断改进思路和方法。这方面,我们经常使用的是“换位思考法”,站在不同的角度,结合案件性质、标的状况,进行独立的多方位思考。这种方法贯穿于整个复核裁定过程。如制定作业方案时,区别对待,哪些情况须主要回避当事人,哪些情况须重点避开认证中心等,做到事前心中有数,事中紧抓重点,事后沟通说明。实践中,我们有时也实行“拿来主义”。将别人的新的方法和经验,运用到自身的实践中。过去,我们一直遵守回避制度,与当事人不接触,客观上经常遇到案件的很多“疑点”搞不清楚。后来,国家认证中心领导办案时的三方“听证会”,对我们启示很大。我们现在的复核案件,无论大小,只要有条件,一般也实行“听证”,有时结合现场勘验进行,有时单独召开。这样很多案件,因为双方当事人的当面陈述,往往更容易准确高效率澄清事实。还有的当事人对政策不了解,误以为认证中心在具体鉴定中厚此薄彼,偏袒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积极采用“听证”方法耐心解释说明,问题会较快解决。思路和方法的改变,不仅保证了案件的质量,而且也能起到宣传价格认证工作的作用。
  (四)破难点,发挥整体功能。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时常遇到价格鉴定程序、原则、方法都正确的情况下,由于鉴定标的的特殊性,当事人仍会对结果提出异议,而委托方不了解标的物,也不采信鉴定结论。这往往构成复核中的“难点”。如文物、字画等,就属此类。对此,我们往往根据标的物的特点,发挥整体功能。一方面,省中心建立“专家库”,遇到难点时请教专家;另一方面,当标的物在当地和产地皆有专家时,聘请“专家的专家”,即权威。
  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几点体会
  总结近年来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我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
  首先,要正确处理好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复核中,往往存在许多矛盾,有的是主要矛盾,有的是次要矛盾,关键是要抓主要矛盾。究竟是程序问题、方法问题,还是原则问题,这要求我们逐一梳理,加以综合分析,然后找出问题的关键。如果眉毛、胡子一把抓,是很难得到正确的解决思路和方法的。
  其次,正确处理好原则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价格鉴定中,鉴定原则与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自由裁量权不能违背原则,否则,就会导致根本错误;另一方面,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鉴定人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复核中,我们遇到自由裁量违背原则时,坚决依据原则办事,该变更的坚决变更;自由裁量权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结合案件性质,灵活掌握,可以维持的予以维持。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有利于维护价格鉴定的统一和权威,避免价格鉴定工作中的混乱。
  再次,正确处理好规范与简化的关系。价格鉴定案件,特别是众多刑事案件,因案件多,案情简单,有的认证中心“萝卜快了不洗泥”。做起案件来,片面地强调效率,不讲规范。该有的程序不认真履行,误以为案值小,减少和简化程序无关紧要,该勘验的不勘验,该记录的不记录;市场调查也无据可查。我们查阅工作底稿时,时间长了,连当时受理的价格鉴定人员自己也讲不清楚,难怪委托方、当事人意见很大。本来没有多大问题的案件,因此导致复核。所以遇到此类问题复核时,我们会毫不留情地予以批评指正,并利用会议、培训等场合,敲警钟,打招呼,强调问题的严重性,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三、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一)多级复核。一个案件,无论大小,只要当事人有异议,委托方同意,就可以启动复核案件。且不说有的案件案情不复杂,案值很小,当事人“滥用”权利;而且我们又必须遵守收费规定,鉴定成本往往很高。有时连委托方也认为我们的多级复核没必要。所以,我省出现了省高院单独针对中介机构评估实行专家“终裁”规定,这就更加促使了社会对我们多级复核的意见,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规范待统一。目前,全国价格鉴定规范统一问题须认真研究,尽快解决。由于全国不统一,很多价格鉴定借助外系统的规定进行,往往不够权威,也影响到公正性。出台统一规范后,不仅会扩大社会影响力,也会使我们机构的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期限需明确。过去价格认证机构为了解决“吃饭”问题,大多“创收”任务重,带有浓厚的“市场色彩”,复核的条件很宽。国家对拒绝受理复核裁定的情况,没有设置明确的期限规定。以致实践中超过一、两年甚至几年的,因官司一直不断,本来在公安部门的案件,又到法院,仍可启动复核。随着价格认证中心的行政裁定职能的逐步加强,对期限的规定,应当有统一的原则性规定。
  四、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复核裁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
  第一,尽快出台全国统一性的规范。先试行大的原则性的一般规定,以后逐步加以完善。
  第二,修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原则规定复核期限。区别案件性质,改变多级复核的规定,国家主要针对案情复杂、案值大的案件进行复核。
  第三,加强各地复核工作的交流工作。这次开了一个好头,希望以后逐步形成制度,定期沟通,解决复核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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