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安徽合肥市价格鉴证师5月21日起开始网上报名
来源:优易学  2011-5-14 9:33:2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管理模式

  价格鉴证师考试采取滚动管理模式,参加全部科目考试人员的成绩有效期为3年,即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方能取得资格;免试1科人员的成绩有效期为2年,即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科目方能取得资格。档案号是考生在该项考试中的关键识别标识,因此考生必须妥善保管好准考证并记住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名时使用。凡变更报考级别的,不论原报考级别通过与否,都须以新考生身份报考。

  二、考试时间、科目和答题方式

  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4日至6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9月4日下午2:00-4:30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9月5日上午9:00-11:30法学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价格政策法规

  9月6日上午9:00-11:30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下午2:00-4:30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其中,“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4科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经济、法学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7年;

  2、取得经济、法学大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5年;

  3、取得经济、法学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法学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6年。

  (二)凡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2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只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4科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经济、会计、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对因违反考试纪律,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此项考试。

  四、具体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今年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先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和缴费。考生应于2009年5月21日至6月10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按照网站规定的流程签订诚信承诺书、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并于次日中午12时后上网查看照片审查结果,照片审查不合格的,重新上传照片;照片审查合格的,下载打印报名表。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因违反考试纪律,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提交报名信息。(咨询电话:0551-2884613。)

  (二)资格审查

  合肥市该项考试资格审查及缴费时间定于2009年6月16日至17日,逾期不予办理。资格审查地点设在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阜南路19号,合肥人才大厦)。考生须根据规定的报考条件,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1、本人有效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原件;

  2、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原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价格鉴证工作年限证明;

  4、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报名表(背面有本人签字的诚信承诺书);

  5、报考条件中列举的其它材料;

  6、报考费。

  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规定,2009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费按每科85元(含上缴国家部分)标准收取。

  (四)准考证办理

  考生应于8月31日至9月3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上具体要求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者,责任自负。

  五、注意事项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蓝色或黑色)、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考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按省人事厅《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执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执行。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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