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基础理论:路交通事故定损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优易学  2011-12-29 9:50:2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以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定损工作,从初创到规范,当事人从不愿接受到主动请求,并最终接受,受到欢迎,走过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成为价格服务工作拓展的一个成功范例。可以说,价格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定损工作中已经占稳脚根,并取得了很大成绩。
  一是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当事人的维权意识。由于价格部门的介入,并贯彻“中等水平”的定损理念,打破了保险公司独家定损的局面,使其“最少赔付”的惯例受到威胁,并不得不放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尤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明确财产损失要聘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证,使的事故处理机关委托价格部门定损有了法律依据。由于我们坚持了客观、公正,熟悉价格政策,在确定财产损失时,具有很大的优越性,相比一般的中介机构,较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尤其在车辆以外的财产方面,更加突出。我们的介入,往往能有效地节制受害人的虚高要价,促成赔偿协议的达成,保护事故双方的利益,受到当事人的欢迎。保险部门也经常在车辆以外财产方面敦促当事人找价格部门核损,以减少其赔付额。
  二是锻炼了队伍,规范了办案程序。通过近十年的发展,培养造就了一批熟悉道路交通事故定损工作,素质高、能吃苦、能干事的定损工作队伍。参照涉案价格鉴定工作程序、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定损工作特点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出了一整套办案程序及规章制度。为保障定损工作的合法、合理、公正、公平,创造了条件。广大定损工作人员以服务为上,客观公正为本,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也是定损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
  三是初步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价格信息数据库。在不断积累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各地价格认证机关通过综合整理和汇总,都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鉴证结论的客观公正提供了保证。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不足,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总结和完善,以便更好的履行《价格法》赋予我们的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总结我个人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存在的不足主要有:
  一是各级价格部门没有形成合力,上级价格部门没有为下级提供政策、技术支持,是当前最大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价格鉴证工作由于受工作特点的制约,一般在基层价格部门开展,客观上造成了各地价格部门各自为战的现状存在。工作程序、费用收取、价格信息互不统一,不能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鉴证结论在当事人中的可信度。再加上保险公司大都使用全国统一的价格信息库,经过电脑处理后,出具的结论,在当事人心中还是很有份量的,也就形成了价格部门的鉴证结论高于保险部门结论的现象,被理解成价格部门“高”了,很少有人去说保险部门“低了”。由于没有上级价格部门的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支持,我们的说服力不足,没有评判标准,就只能认是我们“高”了。目前,我们坚持的市场中准价格定损原则,过于模糊,是同等质量标准下的中准价格,还是不同标准下的中准价格,没有定论。在配件质量与价格差别很大的市场背景下,得出的结论差异很大。
  二是价格部门没有勇于担起领导者的责任。价格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理应是涉及价格的政策的制定者、工作的领导者、价格信息的发布者。但我们只把自己作为一个参与者,并没有树立应有的权威,相应的责任也没有担起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太关注权力的平等了,给相关市场主体的定价自由,而没有看到人民在繁杂的市场环境中,多么盼望能有一个权威、公正、合理、全面的价格标准,可以方便地查找,并能指导自己的行动(倒是其他部门时不时的发布一个相关商品的市场中准价)。具体到道路交通事故定损工作中,由于我们只是在基层开展,只能尊重客观现实,强调一案一调查,尊重市场价格。而没有给出一个法定的、统一的价格标准,如何取舍,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把自己等同于其他中介组织,只重参与,忽视领导责任。
  三是没有可供遵循的技术标准和价格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财产价格鉴证与一般的价格鉴证相比,有其特殊性:①标的物的状态不同,一般价格鉴证大部分是完好的整体,道路交通事故则是损坏的。②价格形态不同。一般价格鉴证是鉴证其实际价值,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鉴证是鉴证其损失价值。③标的物的外延不同。一般价格鉴证标的物很明确,大部分是独立个体,道路交通事故财产价格鉴证则需考虑更换或修复相关零部件,是多个个体的组合体。就车辆而言,现行的工作状态下,损坏的零部件是更换?是维修?没有一个法定的技术标准;更换的零部件采用什么质量标准,也没有规定。只能依靠鉴证工作人员的自我判断和当事人的主观愿望,很容易产生“会哭的孩子多吃奶”现象。在维修企业费用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下,当事人积极争取的,就可能按照最好的维修服务计算损失,核定的损失价值就高,不争取的,只能按一般的维修服务计算损失,核定的损失价值就低。这显然有失公平。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要理直气壮地担起领导责任,规范定损行为,统一价格标准,树立定损权威,努力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定损环境。将价格鉴证结论办成最具权威,能够规范其他评估结论的工具,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解民忧、排民难。
  一是充分利用价格部门的工作职能,将车辆配件纳入价格监测的范围之中,出台相关的政策,促使各车辆生产企业把各种配件价格向省以上价格部门备案,并及时更新。我们则利用网络向社会公示,形成准确、权威的价格信息查询平台,基层价格部门以此为依据,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定损,提高定损的准确度,减少工作人员采价过程中的随意性,提高定损结论的质量和当事人对鉴证结论的信任度。在此基础上,形成价格信息权威,促使其他机构都来遵循,
  二是与交通等相关部门协调,共同制定事故车辆维修的技术标准。事故车辆的维修不同于其他车辆。因其涉及事故当事人及保险人多方利益,是别人花钱自己修车,市场法则在此不起作用,没用统一的技术标准,极易出现不公平问题,形成“会哭的孩子多吃奶”现象,急需出台一个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强制执行,方能从制度上保证公平对待当事人。该技术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更换配件损坏程度的技术标准。对何种情况下需更换配件,何种情况下只能修复,加以规范。②配件使用的技术标准。针对配件市场存在多种质量的配件,价格相差也很大,对配件使用加以规范,明确什么样的车使用何种质量的配件,或者统一规定按某一种质量的配件计算损失,平等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消灭不公平现象。③维修费用标准。针对维修行业收费等级差别较大的现实,将定损与车辆修理分开,有必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作为定损的依据,平等对待当事人。当事人在修车的过程中,想得到超出规定的维修服务,就自己多掏钱;选择了较低的维修服务,虽然有剩余,但其牺牲了应得的服务,因而是合理的。当然,这个标准不能过于单一,应体现不同车辆的相应要求。
  三是适时调整工时定额标准。现行的工时定额是省物价局1998年制定的,与现实存在较大的差距,尤其近年4S店的兴起,由于该标准没有将其纳入管理,造成其收费标准无法可依,凭借其保养的“垄断”性,收费居高不下。有必要重新修定,将4S店纳入管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有助于车辆定损的有理有据,体现社会公平。
  四是扩大农产品成本调查的应用范围。将农产品成本调查的成果加以综合整理,得出各种农产品在不同生产条件下的每亩纯收益等指标,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作为涉农价格鉴证的基本依据,提高涉农价格鉴证结论的质量。也使道路交通事故涉农价格鉴证有了可靠依据,才能有效消除群众漫天要价的欲望,兼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五是加强对垄断(行政)部门的价格监测和监督。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经常遇到财产损失的有公路、交通、电力、广电、网通(电信)、城管等部门,只有公路设施制定了详细的补偿标准,其余的则不完整或没有,完全按部门报价和市场采价决定。由于其处于垄断地位,且伴随着行政执法,经常发生虚高报价行为,基层价格部门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只好认可其报价。更有的为了达到高收费的目的,绕开价格部门的价格鉴证,以扣机动车牌照相威胁,直接向当事人收费。为体现合理与公平,上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垄断(行政)部门财产损失认定的管理,不能任其高收费,损害当事人的利益。①明确损失计算方法,是计算损坏前的实际价值,还是计算损坏后的修复费用。前者要计提使用折旧,损失价值偏低,后者要使用全新材料,损失价值就高。②加强市场监测,定期公布其用材的市场价格,③核定合理的人工费用。方便基层采价定损,抑制其虚高收费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将其收费行为列入价格监督检查范围,严肃查处不经价格鉴证就收费和高收费行为。可以考虑将价格鉴证结论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将其高出部分作为违规收费,予以没收。既严肃了价格纪律,又能起到保护当事人利益,减少保险部门赔付的作用。
  六是规范事故车辆拆检行为。对事故车辆损坏情况,需进行拆检,方能查清阴损部件的损坏情况,更有的需进行专门检测,方能认定其损坏,这是业内共知的。但现行的汽修厂只管拆不管检的办法,对我们十分不利:不利于规避风险。在拆检过程中,虽然名义上是我们的定损人员判定和统计损坏部件,但实际上受技术限制和检测设备缺少等因素影响,判断车辆部件损坏情况,主要听汽修厂技术工人的意见,风险全部是我们的。我个人认为,应将拆检的话语权交给专业汽修厂,并对其加以规范,既做到名实统一,又给其相应的责任,也规避了我们的风险。规范的内容可以考虑①规定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技术人员和专业检测设备。②拆检技术标准――判断汽车零部件需更换或维修的具体技术标准。③过错赔偿机制。对因拆检不到位或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向我们索赔时,我们可以向拆检厂要求赔偿的机制或约定,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做好了以上工作,在社会上形成政策由我们定,信息由我们提供的局面,必将受到广大人民的欢迎和拥护,既能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又能树立价格部门的权威,促进价格鉴证工作的发展。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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